乐富POS机清退即富宝接盘,关键人物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2年,即付宝app下载安装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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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全文来自中国。通用域名格式。判决书包含大量信息。建议付款人阅读全文。一审判决后,陈志阳拒绝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刑初988号刑事判决;目前,最新的法院判决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据称付款方将继续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判决书中提到的乐福公司是一家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的支付机构。第一个支付许可证是在云南和北京获得银行卡,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增加。在2017年6月的续签中,央行吊销了支付许可证,并处理了已被完全取消的善后事宜。被告陈志阳,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于辽宁瓦房店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办公室主任(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组织监督部),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区。2020年1月8日,他因涉嫌行贿被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2月17日,他被刑事拘留,并决定于2月25日被捕。同日,他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逮捕,目前被关押在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第566(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陈志阳受贿,并于2020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邵冰、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志阳及其辩护人傅俊军、宋军出庭参加诉讼。该案已由参议院审议,审判已经完成。一、2017年6月至7月,北京乐富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富公司)因非法经营被中国人民银行查处。上海益福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福公司)拟承担乐牧公司的相关业务。2017年8月,被告陈志阳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结算机构监管处,利用职务之便,办理乐福从全国银行卡收单市场的提款及业务处理。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相关人员面谈后,逸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1先生以能够帮助逸夫公司承接乐母公司业务的名义,向黄1索要100万元的福利费后,黄1害怕被告陈志阳的影响,即:,瑞奇公司承揽了乐牧公司的业务,并向被告陈志阳提供了80万元现金。2018年2月,逸夫公司通过检查,成功承接了乐公司的相关业务。二、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陈志阳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结算机构监管部期间,利用其续签、分级、评级等职务,多次以“咨询费”的名义向黄1索要每月1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审查和监督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被告陈志阳的逼迫下,黄1先后通过上海中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共计2299999.99元人民币转入被告陈志阳叔叔张1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8日,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陈志阳带回调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面证据:拘留决定、交流干部报到通知书、上海积富公司会计、财务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面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黄1、王1、王2、邵、王3、黄2、李、张1、程、尹、常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护:被告人陈志阳的供述及辩护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阳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陈志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被告陈志阳提出他没有向黄1要钱。辩护人提出,案卷中的证据无法证明陈志阳收受贿赂80万元,而中宇公司移交的299万元归张1所有,因此无法确定陈志阳的索贿辩护意见。检方和辩方均提交了上述事实,并通过以下经法庭盘问和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1、证人郑的证词证实,郑在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组织监督司司长,并代表其担任董事。陈志阳调任组织监督部后,主要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续签和分类评级工作。乐公司的退市和客户承诺主要由陈志阳负责关联、处理和监督。2、尹证人的证词证实,2017年7月,我接替程主任担任支付和结算部副主任。陈志阳调任组织监督部后,主要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续签和分类评级工作。乐公司退市的主要负责人是陈志阳,他还指导了昆明中心的支付工作。他和陈志阳一起采访了黄1,陈志阳把黄1送到楼下。3、常证人的证词证实,陈志阳被调到组织监督部后,主要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续签和分类评级,陈志阳负责乐视公司的退市。4、证人黄1的证词证实,黄1是上海逸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和7月,上海逸夫公司承接北京乐公司业务时,接受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部支付部副部长尹和陈志阳的采访。陈志阳私下让黄一说,上海吉福公司很难承担这项工作,需要安置很多人。他负责撰写关于北京乐视公司如何退市的报告。如果他写得不好,事情就很难做了,他向黄1索要了100万元的福利费。在陈志阳的影响下,黄向陈志阳支付了80万元现金的酒店福利费。2016年10月左右,当亚联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逸夫公司的控股权益时,亚联发展的交易被暂停。2017年10月左右,亚联公司完成收购并恢复交易。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当亚联股价下跌时,陈志阳声称自己的股票处于亏损状态,并要求黄1给予补贴。黄一拒绝后,陈志阳以咨询费的名义要求他每月转账10万元。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即富公司向陈志阳提供的其亲属账号转账210万元。5、证人王毅的证词证实,2017年8月或9月,黄毅告诉证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一个“孩子”向他索要100万元。几天后,黄毅说他只给了80万元;2018年春节前后,黄1说陈志阳以咨询费的名义要求他每月给他10万元。6、证人王2的证词证实,2017年8月的某一天,黄1要求王2准备100万元现金。王2将逸夫公司购买的预付卡转售给善德公司,并从备用金中提取100万元给黄1。7、证人邵的证词证实,邵是上海积富公司董事会秘书。2018年2月,黄某要求邵某从1月至2月将20万元咨询费转入张某的1号账户;2018年3月,黄1表示对方听说我公司向相关人员发放年终奖金,并提议让我公司再发放20万元年终奖金,邵某要求王3通过中宇公司向张某转账120万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即富公司每月向张1支付咨询费10万元,共计190万元。以上是瑞奇公司总计转让的230万元。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邵某让王某3通过中裕公司给张某1打款200000元。9、证人黄2的证词证实,中宇公司和冀福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服务协议,向冀福公司支付工资和提供人事服务。2018年3月,王3通知黄2向张1账户转账20万元。由于经营原因,黄2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张1转账199999.99元;2018年2月,中宇公司向张1账户转账20万元,其余月份每月向张1账户转账10万元。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中宇公司共向张1账户转账2299999.99元。10、李证人的证词证实我是吉福公司的法律顾问。2019年12月6日,黄1告诉我有人(陈志阳)一直在骚扰他,并让我给他打电话,告诉他不要再联系他。后来,陈志阳多次打电话给我,说他会来上海接我。11、证人张1的证词证实张1是陈志阳的叔叔。2018年2月,陈志阳以帮助的名义,要求张1先后在邮政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立银行卡和证券账户。在张1完成操作后,他将银行卡交给了陈志阳,并将所有相关密码告知了陈志阳。卡上的钱其实是陈志阳用的。2020年1月,陈志阳将卡片还给了张1。张1不认识黄1,与冀福公司没有业务往来。12、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中国人民银行系国家行政机关。13、交换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办公室干部报到通知书》和工作人员名单,确认中国人民银行借调陈志阳的相关文件。14、干部免职审批表确认陈志阳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支付结算部副总书记。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15、陈志洋关于工作情况的函、陈志洋在支付结算部交易所期间的工作、陈志洋参与云南乐牧相关工作、乐牧支付有限公司续签、退股相关材料、关于做好乐牧支付有限公司相关账户资金查询和监控工作的通知、。,以及陈志阳编制的《关于停止乐牧支付有限公司T+0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关于乐牧支付有限公司退出全国银行卡收单市场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报告》、《关于乐牧支付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封存的请示》。,有限公司确认陈志阳在借调期间的责任,以及在云南乐牧公司续签、退市及相关业务承诺中的责任范围。几份文件表明,该企业的联系人是陈志阳。16、上海吉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凯点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文件确认,凯点宝公司为吉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7、上海逸夫公司给陈志阳的80万元现金来源财务凭证确认,2017年8月,逸夫公司出纳王2实现了公司2017年4月购买的善德公司100万元预付卡。18、存单确认,王四母亲于2017年9月16日、9月30日、11月22日和11月23日四次向陈志阳存入现金20万元,共计80万元。19、黄某2提供的微信通话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王某3通知黄某2向张某1账户转款的事实。20、上海逸夫公司向张1出具的咨询费会计凭证和上海中宇人力资源公司代张1出具的咨询费银行转账记录确认,上海逸夫公司通过中宇公司向张1出具的咨询费转账明细。21、张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以及张1的中央证券股票账户的资本对账单确认,在傅公司通过中宇公司将每月咨询费转账至张1的邮政储蓄卡后,陈志阳立即将其转入张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然后再次转入张1的中信证券账户。张1中信证券账户总资产1251301.86元。22、上海即富对上海中裕委托服务协议、上海中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中裕公司为即富公司提供代发工资服务。2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张某1银行帐户中涉案款项人民币1905000元已被依法扣押。24、被告陈志阳的供述和辩护确认,被告陈志阳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借调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结算机构监管部。在此期间,我参与了乐牧公司的续签和业务退出,并负责撰写北京乐牧公司相关业务退市的相关报告。2017年8月,他与尹主任共同接见了乐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1先生。被告人陈志阳否认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拒绝上缴涉案款项800000元现金。2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接受调查的经过、到案经过。26、陈志阳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志阳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法院认为,被告陈志阳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陈志阳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证人黄毅证实,陈志阳以能为冀福公司工作带来便利为由向黄毅索要福利费,黄毅给陈志阳80万现金;目击者王证实,黄说中国人民银行的陈志阳向他索要100万元,后来给了他80万元;目击者王2证实,他倒卖预付卡给了黄1100万元现金;存单确认陈志阳的母亲自2017年9月以来已四次向陈志阳存入80万元。陈志阳无法解释母亲汇款的来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陈志阳索取贿赂80万元的事实。2、证人黄1证实,陈志阳以咨询费的名义要求他每月向账户转账10万元;证人邵、黄证实,逸夫公司通过中宇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向张1转账;证人张1证实,他的邮政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信证券账户均由陈志阳使用;银行转账记录和交易明细支持转账金额。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海积富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向陈志阳支付2299999.99元。纵观整个案件的证据,多名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相对稳定的,并能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足以确定被告陈志阳的行贿罪成立。被告陈志阳的辩护与本案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不接受被告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有期徒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32年1月7日止,羁押一日折合有期徒刑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志阳退赔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99999.9元(已追缴1905000元)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