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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大佬纠纷!拉卡拉pos机刷卡机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拉卡拉官网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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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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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京0108第8049号”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将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7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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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与其合作代理人北京鑫盛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就相关服务合同发生争议。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鑫盛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颖,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青路。
法定代表人:孙陶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遵彦,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宾,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生活美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活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公司)在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新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被告拉卡拉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肖遵彦、季海滨到庭。本案的审判已经结束。
 
新生命公司向本法院提起诉讼:

1、命令终止拉卡拉收购业务合作协议V3的服务合同。原告、被告依法签署的;
2、责令被告依法缴纳未缴销售服务费(利润分成),暂按29431.43元(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缴纳日)+10080元(现金返还)计算;
3、被告退还了820台机具的购买价格,每台39元,共计31980元,我们将机具退还给了被告;
4、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21日,我公司与拉卡拉签署了《拉卡拉收购业务合作协议》。0通过协商。从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服务期为一年,服务项目为无线电话POS终端的销售。双方明确规定了乙方销售服务费(利润分成)的佣金比例。严重疫情期间,乙方按约定完成168台。甲方履行本合同一个月后,因各种原因拒绝继续支付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利润分成),并要求与乙方解除合同,退还POS终端并赔偿损失。

我公司认为,拉卡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其违约行为,不合理地拒绝支付已完成的服务费,造成我方人员大量损失,为我方履行合同制造障碍和陷阱,导致我方违约。拉卡拉公司起草的合同内容明显不公平,增加了我公司的限制性条款,没有提及其自身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等额赔偿原则,应符合我公司的违约规定,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为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拉卡拉公司需及时支付服务费(利润分成),并支付因违约和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向贵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我们的索赔。
 
拉卡拉辩称,双方同意于2020年9月14日终止合同。新生公司的其他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所有索赔。

另外,我公司提出了反诉,反诉申请:
要求1、新生活公司需支付我公司终端余额29373.63元;
2、新生公司自2021年2月4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为6月17日420.08元(按人民币29373.63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3、本次诉讼及反索赔的诉讼费用由新生公司承担。
 
反诉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18日,我公司招商经理与新生命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合作意向。新生命公司参加了我公司的[lakala]第四季度活动。活动政策说明同意代理人参与活动,活动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在活动期间,代理商可以支付39元作为首付款,以99元的原价购买电话签名POS终端。如果终端的交易量满足活动要求,lakala将向代理支付现金和奖励。如果终端交易量达不到活动要求,代理行应按照60或99元/套的标准向lakala补足终端费。随后,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意新生公司扩大收单商户,我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费率和比例支付佣金和利润分成。同一天,他从我们公司购买了1000台telesign POS终端,并支付了3.9万元的首付款。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公司共有880台机具不合格,需向我公司补缴5.28万元。在扣除23426.37元未结算利润分享、现金返还和奖励后,新生公司还应向我公司补缴29373.63元,但目前尚未支付。
 
新生命公司反诉拉卡拉公司,称其不同意付款,拉卡拉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14日终止合同。9月14日之后,我的团队被迫解散,无法开展业务,880台机器无法售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1日,甲方的拉卡拉公司与乙方的新生命公司签署了《拉卡拉收购业务合作协议》。0.同意就收购业务进行合作。本术语定义包括: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的行为,即甲方与特约商户签订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协议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商户、特约商户是指与甲方签订支付服务合作协议,按照约定接受银行卡、扫码支付,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商品交易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手续费收入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包括甲方为商户提供收单以外的其他信息、技术和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
 
合作内容为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开展收单商户营销开发、终端布局及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支持材料转让等非核心业务。甲方向乙方开放业务及合作产品,详见业务补充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产品型号。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收单核心业务服务,甲方将根据业务补充协议确定的阶段性市场发展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评估。如果乙方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合作区域和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和利润。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商户拓展等相关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合作伙伴提供采购受理终端,以便收单商户进行终端维护。乙方负责验收终端的安装、测试和激活、日常维护、管理和维护、耗材供应和门到门配送,乙方应及时全额支付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验收终端采购款。乙方在此承诺,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利润中扣除未支付的货款总额,乙方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从甲方处获得佣金利润。
 
手续费分润:

1、在利润分享模式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准费率(结算价)和最低签约费率。乙方扩展商户的签约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签约率。乙方所有网商当月的手续费收入为每笔交易的手续费收入之和,每笔交易的手续费收入=每笔交易的金额*(签约率-基准费率),乙方当月佣金利润=佣金收入*利润分成率;各费率标准和利润分享标准见业务补充协议。

2、结算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乙方上一自然月的佣金利润。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利润数据进行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利润。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扣除乙方的利润分成;(2) 扣除乙方的押金;(3) 关闭乙方的do取款权限或降低乙方的do取款限额;(4) 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 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如因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同日,双方签署了《拉卡拉收购业务合作协议V3》大型POS服务补充协议。0,同意合作终端的类型为传统终端、智能终端和代码扫描终端。费率标准包括内部卡收单和do服务,外部卡收单、便捷支付和扫码支付的标准不同,利润分享计算方法也不同;市场发展目标是甲方根据本条款约定的发展目标对乙方进行评估。如果乙方的目标完成率低于约定任务的80%,甲方有权降低乙方的利润分享比例或终止乙方的合作资格;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
 
双方还签署了销售合同。0的LaCala收购产品,双方同意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清单确认供货,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
 
在履行上述系列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许多内容有不同意见。新生命公司倡导的商业模式是向实体店销售终端机器。由于2019冠状病毒疾病的影响,2020年6月11日至8月6日,北京市无法开展业务。合同履行到2020年9月14日,公司停止发放应分配给公司的服务费和子业务,导致公司人员流失,未能开展促销活动。该公司于当日提起诉讼,并要求于当日解除合同。COVID-19是不可抗力。拉卡拉公司承认双方的合同在当天终止,但否认停止利润分配。根据公司实施的活动规则,其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航站楼出售给新生公司,要求新生公司达到一定的开放率。如果考核任务未完成,结算方式将由日结算改为月结算。后来,由于新生公司的扩建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确保新生命公司能及时支付,公司暂停支付服务费。
 
在是否存在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一节中,新生公司称拉卡拉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利润分配,导致其公司无法开展业务。拉卡拉公司承诺在6月底之前开通微信支付功能,但没有兑现。拉卡拉公司停止支付利润分配,恶意增加店铺使用手续费,导致双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并要求拉卡拉公司赔偿违约金。拉卡拉称,新生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终端机器的款项构成违约。
 
关于终端机的销售和奖励,拉卡拉公司提交了与新生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第四季度活动政策声明,并主张将活动政策声明发送给新生命公司。具体内容如下:第四季度活动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终端价格:电话签名原件99元,首付39元,达标后返还,不达标的代理商必须补足60/99元/台;传统POS,原版299,新签,根据订单数量逐步定价。如果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代理商必须补足120元/套。采购数量为200-1000套,无需扫码99。第四季度电话签约活动:4月8日后接入网络的电话签约终端政策调整如下:非质押版,交易首日100,日收益39;交易奖励:31-60天内交易1万元以上30元/套;机具考核:90天内交易量不足1万件,按99元/台机具或60元/台机具补足。所有交易均指信用卡+代码扫描交易;活动期间,终端将有效激活,拉卡拉将提供现金返还补贴。有效激活标准:10000元,持续90天;非质押版首日交易满100元或定金版支付定金后,即可享受机器补贴日返还。如果90天的交易不符合标准,您需要补足99元/套机具。否则,将在评估达到标准后进行月度结算。活动期间如无每日退货,需补足60元/套机具;商户入网当月及次月两个自然月内信用卡及扫码交易总额大于或等于1万元的,视为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终端代理补发120元/套。新签约政策:新签约的电话签售POS代理从购买1000台起享受3个月的分红优惠期。优惠期内的利润分享比例为100%,利润分享优惠期不受活动有效期的影响。新生命公司承认已收到上述政策声明。
 
现原告和被告一致确认,2020年9月14日前未支付的利润分成权益为9680.34元。新生公司声称,利润分配仍然是在那个日期之后不时产生的,所以它暂时要求LaCala公司支付直到法院审判的日期,即2021年6月17日。声明称,截至2021年5月17日的利润分成利息为34074.56元。法庭审理期间,拉卡拉公司关闭了后台系统,后续利润分成金额无法查询,拉卡拉称合同终止后,新生公司无权主张利润分成权益。在本案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同意支付的利润分成为19334.37元,参与活动的新生公司未收金额为4092元,因此同意支付。对于现金返还,新生公司要求无证明返还10080元。
 
对于新生公司购买的机具,双方同意购买1000台机具,新生公司为每台机具支付了39元定金,后续未开放的机具数量为820台。现在,新生公司要求将820台机器和工具返还给拉卡拉公司,拉卡拉公司将支付每台机器39元。拉卡拉公司称,新生命公司销售的60台机具利润不符合标准,另有820台机具未开箱,不符合考核标准。它要求新生命公司按照每台机器60元的价格来弥补销售额。扣除已确认的未支付利润分成权益后,要求新人寿公司支付29373.63元。New life声称,由于lakala不同意上述反诉,该公司未售出。对于60台不达标的机具,拉卡拉公司提交了《机具查询表》和《电子签名无质押评估明细》,新生命公司认定120台机具达标。
 
法院认为,新生公司与拉卡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就支付股份利润等事项发生争议,新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拉卡拉公司同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将于2020年9月14日终止。本院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确认。
 
合同终止后,合同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有权终止合同的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一方面,在2020年5月至2020年5月之间签订合同时,新生命公司对新冠肺炎对运营的影响有所了解。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措施放松后,新发地又发生疫情,对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在本案中,公司评估并确定新生公司不符合标准。未经协商,将利润分配由日结改为月结,并于当日停止利润分配,确实影响了新生公司的日常收支,在此情况下,新生公司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终止合同,拉卡拉公司对此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对评估的一致意见、新生命公司不符合标准的事实以及随后新疫情的影响,应确定双方在终止合同方面没有过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的诉讼情况和公平原则,法院确定利润分享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至于现金返还金额,新生公司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法院认可了拉卡拉公司的索赔金额。据此,拉卡拉公司应向新生命公司支付利润分成+现金返还金额38166.56元。
 
根据法院的上述分析,双方均不存在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原则,第一笔赔款39元已由新生命公司支付,第二笔应承担剩余机具费用的一半,即拉卡拉公司将向新生公司返还15990元,新生公司将向拉卡拉公司返还机具,法院不会支持第二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