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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规定(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对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二)》(以下简称《旧规定》)的更新。新规定将于5月15日实施。
移动支付网对比新旧规定,放宽了信用卡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并上调了部分数额。
信用卡诈骗的数量增加了
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新规定调整了立案和起诉金额,恶意透支金额从1万元增加到5万元;它还详细说明了恶意透支的金额,特别是实际透支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在起诉前未经起诉退还恶意透支的,金额也由1万元~10万元增加到5万元~50万元;增加了“因信用卡诈骗被处罚两次以上者除外”的规定。
【旧规定】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透支,经开证行催促两次,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透支利息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部清偿。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第四十九条【信用卡诈骗案件(刑法第196条)】涉嫌信用卡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万元。
本条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透支,经开证行两次有效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和开证行收取的其他费用。返还或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起诉前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然而,除了那些因信用卡诈骗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人。
非法经营罪数额增加,监管更加细化
在违法经营案件中,起诉金额标准也有所提高,规定也有所完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以上提高到500万元以上,但增加了非法收入10万元以上的限额。增加了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5万至10万元非法收入的四项详细规定。
POS提款涉及的条款没有改变。它仍然是以100万的金额、20万的逾期金额或10万多家金融机构的损失来衡量的。
对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起诉标准由20多万美元改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