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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出借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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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和王是多年的好朋友。李需要以王的名义借多张信用卡做生意,信用卡总额度为100万元。这张信用卡实际上由李彦宏持有,但王彦宏在出借之前已将信用卡绑定到微信上,李彦宏对此一无所知。在过去的两年里,王先生已经通过绑定微信消费了好几次。李先生认为信用卡上的金额是他自己的消费,并在每个月还款截止日期前返还当月账单。事发后,经鉴定,王某累计消费80万元。


[差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王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信用卡中的财产归王所有,但由于实际使用权限的变化,李成为信用卡的实际持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财产所有人李某的意思,秘密窃取该财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本案中,名义持卡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并花费了大量透支,而实际持卡人李误认为这是他的消费,并代表名义持卡人自愿偿还了透支。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利益,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原因是:


首先,对李某以王某名义借用多张信用卡的法律关系分析表明,当李某使用王某信用卡透支消费时,法律关系如下:李某以王某名义在特约商户处实际消费,然后发卡行根据信用卡协议向特约商户付款。此时,开证行将在相应的信用卡账户中记录王的透支,在约定的信用卡还款日,李将以王的名义偿还欠开证行的透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行为内容必须是违背他人意愿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在自愿的情况下处置了他的财产,因此王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在本案中,无论是李某的信用卡消费还是王某的隐瞒消费,开证行都显示王某欠透支债,但李某使用王某信用卡消费已被王某认定,因此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但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应及时偿还以王某名义欠下的透支债务,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消费实际情况,致使李某误认为是自己消费,主动偿还王某实际拥有的透支债务。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最后,关于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他人陷入对财产处分错误理解的欺骗,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理解处分财产”。在本案中,王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为盗窃李的财产,他隐瞒消费的行为导致了李的错误理解。后来,基于这种错误的理解,李主动交付了财产。属于盗窃罪,不属于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