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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为了更好地应对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案件适用法律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的修订版。
在八个问答中,上海市高级法院主要修改了八类问题,包括隔离保险和免费保险索赔等保险产品纠纷、住房贷款和信用卡等债务违约纠纷、金融营销纠纷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本文对涉及住房贷款和信用卡的债务违约纠纷和金融营销纠纷的相关部分进行了提炼。
问题:在信用卡纠纷、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金融贷款以及其他融资纠纷中,如果债务人以丧失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为由,提出免除部分还款义务、推迟偿还欠款或减少违约金,该怎么办,疫情导致客观履行还款义务的业务困难或障碍?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金融贷款、金融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和其他以支付款项为内容的合同,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一般不宜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向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作出债务减免、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虽然疫情通常不会因客观原因阻碍合同的履行,但债务人主张延迟偿还欠款或减少违约金,如借款人因参与医疗救助防控、2019冠状病毒疾病住院、封存、控制、隔离等客观情况而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的规定处理,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疫情对债务人的个人收入或者企业收入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进行协商,督促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进行适当调整,根据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合理推迟还款期限,避免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等“撤贷”和“贷款中断”,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种费用的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在涉及金融信用调查记录的案件中,个人应如何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欠款为由,要求金融机构取消不良信用调查记录?
答:在涉及金融信用记录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因参与医疗救助防控、2019冠状病毒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隔离无症状感染或流行病防控措施等因素而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逾期付款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金融机构注销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信用权益。
问题:如果金融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利用疫情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营销,造成损失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的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产品宣传,违反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不依法履行及时、明确的解释义务,对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违约或者侵权的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